(2017)吉07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某文、杜某江与长岭县蛤蟆沁农场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某文,杜某江,长岭县蛤蟆沁农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文,现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江,现住长岭县太平川镇蛤蟆沁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岭县蛤蟆沁农场,住址长岭县太平川镇蛤蟆想沁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0521XXXX。法定代表人:范国民,场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某文、杜某江与长岭县蛤蟆沁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岭县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杜某文、杜某江不服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某文、杜某江申请称,2007年2月二申请人与时任长岭县蛤蟆沁农场主任口头协议将被申请人集体所���的十八垧盐碱地进行开荒,二申请人先后治理三年花去费用22万元,2012年被申请人收回开荒地,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同样具有效力,被申请人应赔偿损失,现要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被申请人辩称,二申请人垫土种地没有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前任场长也说没有口头答应二申请人垫土种地,我方不同意赔偿,且申请再审的时间超过期限,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再审申请人是2015年6月3日收到判决书,而其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5月26日,超出了法定申请再审6个月的期限。本院认为,杜某文、杜某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文、杜某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