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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庆淦与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淦,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05号原告:曾庆淦,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负责人:曾志基,村民小组长。原告曾庆淦与被告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曾庆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淦撤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曾庆淦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欣欣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