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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文芹、刘小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芹,刘小倩,刘小杰,刘旭,乔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文芹,女,194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倩,女,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小杰,女,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旭,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乔尚利,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苏文芹、刘小倩、刘小杰、刘旭与被执行人乔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