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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管臣宝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臣宝,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管臣宝,男,1960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斌,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祥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臣宝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