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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农科院新村27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一社宏强宾馆311号。法定代表人:杨慕涵,该公司总经理。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共计146070元。因义务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兰州大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当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月17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网银、证券等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5月8日,被执行人提供了一辆车辆作为该案的执行担保,但未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进行司法拍卖;5、7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州新天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