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谭远秋与杨福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远秋,杨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谭远秋,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重庆粮食集团巫山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储备库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杨福斌,男,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远秋与被执行人杨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2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黄龙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