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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段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xxx人。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晋04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32392.7元、执行费386.22元,合计32778.92元,但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用386.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