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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战波与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波,虞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第2241号原告:张战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虞魁,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马跳头***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战波诉被告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战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张战波负担。审 判 员 周无异二○一七年七月十代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