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战波与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波,虞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第2241号原告:张战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虞魁,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马跳头***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战波诉被告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战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张战波负担。审 判 员 周无异二○一七年七月十代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