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义春与张君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5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义春与被执行人张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义春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6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君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鸿翔支行存款17,830.95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其他部分。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抚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