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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7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益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益民,姜明燕,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王春光,周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7246280H,住所地:江山市解放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吴水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雄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益民,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姜明燕,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71933431W,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姜勇燕。被执行人姜勇燕,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郭赟,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周小翠,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益民、姜明燕、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王春光、周小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姜益民、姜明燕、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归还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98%据实计算),王春光、周小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公司享有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北路30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所有该区域内30号、30-1号、30-2号、30-3号、30-4号的工业厂房,上述厂房均已办理产权登记。另查明,该产区还建有门卫房、变压器房、原材料仓库、厕所、门洞、围墙、电动门、苗木等构筑物、附属物,此外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中存有机械设备、存货(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办公用品等),上述资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已清点造册(详见正信司鉴评(2017)第030号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北路30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所有该区域内30号、30-1号、30-2号、30-3号、30-4号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范围内的构筑物、附属物。二、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存货(含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办公用品等)。上述财产清单均见拍卖公告中正信司鉴评(2017)第030号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