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玉生与被执行人洪洞县辛村乡公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生,洪洞县辛村乡公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生,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洞县辛村乡公孙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郭玉生与洪洞县辛村乡公孙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洞县辛村乡公孙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红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