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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浙江瑞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25号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凌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25569L。法定代表人:吴道建。被告:浙江瑞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26895212。法定代表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温州前开高压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