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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辉朋、贾三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辉朋,贾三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03号申请人:孙辉朋,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贾三旺,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西祥云镇大尚段。申请人孙辉朋与被申请人贾三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辉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三旺驾驶的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100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三旺驾驶的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