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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樊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樊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07号原告:何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樊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樊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