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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与被告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432号之二原告:邱××。被告: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6号,现住所不详。负责人:刘振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伟丽人民陪审员  毕明艳人民陪审员  刘 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