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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眉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晋09刑申8号白眉堂: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2)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确认原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6年11月白眉堂担任原平市双林林业服务中心交易员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活立木交易为名便相吸收村民存款高达3519460元,对该事实白眉堂不持异议。白眉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白眉堂以活立木交易完全是本人、亲友、邻居自愿投资,对社会对他人并没有造成或伤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白眉堂申诉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