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吴岸洪、临高年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岸洪,临高年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岸洪,男,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东红农场安山作业区二十二队。原审��告:临高年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农行大厦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凌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岸洪、原审被告临高年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与吴岸洪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管辖,吴岸洪选择向原审被告临高年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该起诉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6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莲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