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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迎春与王杰、于洪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迎春,王杰,于洪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917号原告:薛迎春,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天倚,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王杰,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一(被告之夫),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于洪一,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薛迎春与被告王杰、于洪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因已与被告调解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迎春负担。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