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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157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彭某与被告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湘092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中“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限有限公司”补正为“安化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2017)湘092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原告贺某、曹某与被告宇星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安化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补正为“原告彭某与被告宇星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安化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桂丽书记员 刘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