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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光展、临清市天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光展,临清市天雨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光展,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阳,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天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吴东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资料员,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桓台县建筑商城28号。法定代表人:逯志军,经理。上诉人于光展因与上诉人临清市天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于光展与天雨公司对涉案于光展施工的曙光·中央帝景商务住宅楼A区1-5#、7#楼主体工程、安装工程、车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6#楼的部分工程的应付工程款所涉及的二次结构材料费、塔吊费、外调材料费及已付工程款的付款流程、实际付款等事实认定不清,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光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27元及上诉人临清市天雨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2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绍方审判员  孔繁奎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