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法执字第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骆永昌、柯桂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昌,柯桂香,范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法执字第1360-3号申请人骆永昌,男,194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柯桂香,女,194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范序德,男,1939年9月18日生,汉族,地址同上,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7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柯桂香、范序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桂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乐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