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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秦志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宏,骆红卫,胡蒙琴,秦长乐,杨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秦志宏。申请执行人骆红卫。申请执行人胡蒙琴。申请执行人秦长乐。被执行人杨云飞。关于申请执行人秦志宏、骆红卫、胡蒙琴、秦长乐与被执行人杨云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杨云飞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秦志宏、骆红卫、胡蒙琴、秦长乐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云飞支付赔偿款210000元。被执行人杨云飞应承担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云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承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4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7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云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云飞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账号,但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云飞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杨云飞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经调查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云飞所有的鄂A×××××小轿车和鄂A×××××小轿车各一辆。4、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杨云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云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秦志宏、骆红卫、胡蒙琴、秦长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