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与陈成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陈成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92号原告: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聊城路81-13号。经营者:张岩红,经理。被告:陈成合,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陈成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营区爱屋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