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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香峰与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峰,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224号原告朱香峰,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物流园区东方大道路与平山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7650217P。法定代表人张子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苍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香峰与被告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朱香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香峰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朱香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