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卫华、王清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卫华,王清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926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清辉(职员),男,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艺(职员),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杨卫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清雄,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华、王清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连杭育人民陪审员 曾建团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艺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