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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纪安申请执行范玉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纪安,范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黄纪安,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玉东,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黄纪安申请执行范玉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民小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玉东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范玉东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5)湛民小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