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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平与张连贵、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张连贵,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465号原告:杨平,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连贵,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红(张连贵的妻子),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杨平与张连贵、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全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