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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陈永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陈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陈永喜,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与被执行人陈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陈永喜应偿还张和平借款173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163000元,自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480元。因被执行人陈永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永喜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陈永喜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鼓楼支行虽有部分存款,但该帐户系被执行人养老金帐户,且已被本院(2016)苏1081执1325号案冻结,此外,本院在房管、车管、证券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陈永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8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