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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兴胜与陈渝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兴胜,陈渝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兴胜,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渝红,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吕兴胜因与被上诉人陈渝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89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兴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兴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吕兴胜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0元,减半收取19640元,由吕兴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谭红艳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