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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惠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惠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008号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菲律宾商厦二楼202-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136703-0。法定代表人:许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剑、陈育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杨惠泉,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6年7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州市建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