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民初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国良与张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良,张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01号原告:何国良,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圣、余晓芳,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良诉被告张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何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