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张明钦、张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张明钦,张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104号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负责人:何书聪,经理。被告:张明钦。被告: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被告张明钦、张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钦、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珍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