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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王暖、杜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王暖,杜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624号原告李秀荣,女,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暖,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文胜,男,60岁,汉族。(未到庭)原告李秀荣与被告王暖、杜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荣,被告王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荣诉称,2016年10月7日,被告王暖向我借款2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末,被告杜文胜为其担保。被告当时出具了借条,担保人杜文胜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杜文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暖答辩称,欠款一事没有异议,钱是我借的,字是我签的,杜文胜是担保人。被告杜文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王暖向原告李秀荣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元月末。被告杜文胜系担保人,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摁手印。此款逾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暖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杜文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经庭审调查及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暖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且从2017年1月31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起诉之日止,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文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双方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杜文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荣借款20000元。二、被告杜文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暖、杜文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