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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池善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善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善胆,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善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善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池善胆到尤溪县医院综合楼2层,趁被害人林某1在走廊62号床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上的一部小米5手机盗走。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263元。2.201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池善胆到尤溪县医院综合楼2层,趁被害人陈某在走廊65号床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上的一部华为畅享5手机盗走。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713元。3.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池善胆到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部3层,趁被害人林某2在走廊一病床上睡觉时将其放在床边一长凳上的一部iphone7手机盗走。经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4311元。4.2017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池善胆到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部2层,趁被害人游某在走廊100号病床上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Y51A手机盗走。经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948元。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池善胆在尤溪县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池善胆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罪犯档案资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华为畅享5手机基本信息、购机发票;被害人陈某、林某1、林某2、游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尤价认定[2017]14号《关于被盗的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证[2017]43号《关于苹果手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池善胆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尤溪县医院监控视频、南平市第一医院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善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池善胆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池善胆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池善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善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池善胆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林秀梅、陈传华、林薇、游希惠,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被害人林秀梅、陈传华、林薇、游希惠(详见退赔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素红附:返还退赔清单序号被告人被害人应返还退赔物品及价值1池善胆林秀梅小米5手机一部(价值1263元)2池善胆陈传华华为畅享5手机一部(价值713元)3池善胆林薇Iphone7手机一部(价值4311元)4池善胆游希惠VIVOY51A手机一部(价值948元)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