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于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0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于文,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赖芒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