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克芳、韩菊微、魏煜与法定继承纠纷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克芳,魏煜,韩菊微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48号申请人:何克芳(系韩建明之母),女,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魏煜(系韩建明之妻),女,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韩菊微(系韩建明之女),女,住第八师一三六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克芳、魏煜、韩菊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3日经第八师一三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韩建明去世后遗留的与申请人魏煜共有的奎屯市金波园XX栋XXX号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奎屯市房产权证奎字第00056X**号)及石河子市一三六团小拐镇X小区一栋XXX号楼房一套(私房产权证号:兵房字8XXX第N**号)均由当事人魏煜继承。二、当事人何克芳、当事人韩菊微自愿放弃对韩建明以上遗产中享有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三、本调解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三方应严格遵守履行。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克芳、魏煜、韩菊微于2017年7月3经第八师一三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田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申亚飞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