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德纯与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纯,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1396号原告:郭德纯,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郭德纯与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晓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德纯,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德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旅游套餐计划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用37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17日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和《旅游套餐计划书》,分别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交纳旅游款16800元和208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多条旅游线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37600元,但被告至今未提供任何旅游服务,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申请退款,至今被告未予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认可被告两次分别收取了原告旅游费用16800元和20800元,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还旅游费用37600元,但因公司资金困难,希望从9月起分10期退还原告。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旅游套餐计划书》、《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退款申请表、旅游费支付凭证等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纳旅游费用16800元,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团款16800元。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旅游套餐计划书》,约定原告成为新旅时代会员,原告可于一定范围内选定旅游线路,所有线路出团月份不能重复,且2条线路之间最少间隔2个月,并在1至2年内完成。原告出行前需要与被告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20800元。后因被告未安排原告任何线路出行,2017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团,并签署退款/退团/赔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客户姓名为迟仁玫、郭德纯,所交款项为41600元及33600元。庭审中,原告称申请表中的迟仁玫系原告爱人,原告及迟仁玫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各交纳旅游费用37600元,申请表中所载费用41600元及33600元即二人共同的团费。原告仅主张其与被告合同中约定37600元,迟仁玫的旅游费用已另行主张。被告予以认可。另,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签章处亦由迟仁玫签字,对此被告亦认可,并同意退还原告两份合同的旅游费用37600元,但表示因公司资金困难,希望从9月起分10期退还原告,原告未予同意。本院认为: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即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旅游款,而被告却未按约定安排原告旅游行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德纯与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旅游套餐计划书》;二、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郭德纯旅游费用3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