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朝亚与杜广志、杜小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亚,杜广志,杜小峰,杜广清,张建党,张玉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235号原告:王朝亚,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0日,住。委托代理人:王崇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广志,男,汉族,住。被告:杜小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杜广清,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建党,男,汉族,住。被告:张玉芳,男,住。原告王朝亚诉被告杜广志、杜小峰、杜广清、张建党、张玉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朝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朝亚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代理审判员  王林然人民陪审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