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春霞、刘建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春霞,刘建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特15号申请人万春霞,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申请人刘建民,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万春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建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春霞于2017年4月1日来院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之妻,其丈夫刘建民2011年11月23日从离家出走后,至今无任何音讯。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建民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建民,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万春霞系刘建民的妻子。刘建民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在报刊发出寻找刘建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建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建民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之日至今已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与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为失踪人。申请人万春霞作为刘建民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刘建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建民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