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65宗周辉与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周辉,李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765号原告:宗周辉,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山,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兆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宗周辉与被告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宗周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周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宗周辉负担。审 判 长 丁培培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