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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65宗周辉与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周辉,李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765号原告:宗周辉,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山,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兆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宗周辉与被告李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宗周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周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宗周辉负担。审 判 长  丁培培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