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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鹏鹏、梁红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鹏鹏,梁红艳,辽宁荣信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70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鹏鹏。被申请人:梁红艳。被申请人:辽宁荣信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法定代表人:符文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孙鹏鹏、梁红艳、辽宁荣信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鹏鹏、梁红艳、辽宁荣信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530.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鹏鹏、梁红艳、辽宁荣信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7530.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年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