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初35号原告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1号2幢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3075621H。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泓宇,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第三人陈居勇,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林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