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聪与广州市增城骏煜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广州市增城骏煜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669号原告:卢聪,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系原告卢聪之妻。被告:广州市增城骏煜食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号208铺。经营者:卢俊煜。原告卢聪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骏煜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卢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