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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世纪工业区12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713H。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庄村二路二号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756631。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何明鑫。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7)粤0307执9399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名下价值人民币144406.75元的财产。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将执行款转进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036元后将剩余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的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已足额执行完毕。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鑫名下价值人民币144406.75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方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