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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葛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葛满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3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60N(1-1)。负责人:熊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群,该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满凤,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山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葛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徐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