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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一四麻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一四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326号罪犯马一四麻,男,1987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一四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2016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记功1次,表扬2次,获奖分3056.3分。2016年12月30日,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贫困证明一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再交有关费用。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一四麻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