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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配增与田倾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配增,田倾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54号原告李配增,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田倾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配增诉被告田倾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配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配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配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李配增负担。审判员  李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