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配增与田倾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配增,田倾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54号原告李配增,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田倾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配增诉被告田倾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配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配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配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李配增负担。审判员 李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