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自植、董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自植,董忠林,董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金自植,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董忠林,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董阿凤,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自植与被执行人董忠林、董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忠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兴海北路2027号茗莲春晓小区2号503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