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罚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罚65号被罚款人:XX海,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卫与被执行人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海不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XX海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4日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