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贡献等人与张国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贡献,邵后庙,李洪江,乔保户,桑贤明,桑勇家,桑森家,桑京西,华巧玲,王秀芝,张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68号申请人李贡献,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邵后庙,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洪江,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乔保户,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桑贤明,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桑勇家,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桑森家,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桑京西,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华巧玲,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王秀芝,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方代表人李贡献(下称原告代),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方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国印,男,汉族。李贡献等人申请执行张国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保平 搜索“”